高點法律網
篇名
影本與文書(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複印或影印,其與抄寫或打字者不同,不單是原本之內容,即連其形式、外觀,亦一筆一劃,絲毫無異地重複出現。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代替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予通用,並視其為原本製作名義人所作成之文書,自得為刑法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起訖頁 40-41
關鍵詞 文書、證明性、影本、名義性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7 (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重罪羈押之相當理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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