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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本與文書(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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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複印或影印,其與抄寫或打字者不同,不單是原本之內容,即連其形式、外觀,亦一筆一劃,絲毫無異地重複出現。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代替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予通用,並視其為原本製作名義人所作成之文書,自得為刑法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起訖頁 | 40-41 |
關鍵詞 | 文書、證明性、影本、名義性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7 (2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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