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教學觀摩】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釋字第715號解釋與評析 文章下載
中文摘要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刊名 法律電子報
期數 20140529 (69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熱門法訊速報】新聞選讀
該期刊-下一篇 【重要論文導讀】湮滅刑事證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