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憲法服公職權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解析)
|
---|---|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志願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為軍中基層幹部,係依法定程序選訓、任官,並依國防法等相關法令執行訓練、作戰、後勤、協助災害防救等勤務,自屬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 |
起訖頁 | 45-47 |
關鍵詞 | 服公職權、比例原則、過失犯、法律保留、行政爭訟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5 (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不能犯之行為有無危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45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地方自治團體主管機關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