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能犯之行為有無危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4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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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不能犯,其行為有無危險,究應如何判斷,學說看法固見紛歧,有所謂「具體危險說」(以行為當時一般人所認識之事實以及行為人所特別認識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再以一般人之角度判斷該行為有無導致犯罪結果之具體危險。若有危險,則非不能犯),及「重大無知說」(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事實為基礎,再以一般人之角度加以評價行為人是否重大無知。若非「重大無知」,即非不能犯)之分。 |
起訖頁 | 42-44 |
關鍵詞 | 不能未遂、無危險、重大無知、具體危險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5 (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對質詰問例外與歸責法則(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3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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