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車輛靠行之交通公司依民法188條負僱用人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23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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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系爭大貨車既靠行於源記公司,車身並有「源記交通公司」字樣,外觀上李志峯係為源記公司服勞務,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源記公司應與李志峯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因證人黃文榮證稱系爭大貨車為其所有,僱用李志峯駕駛該大貨車等語有異。……」 |
起訖頁 | 11-12 |
關鍵詞 | 侵權行為、靠行、連帶責任、僱傭關係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5 (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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