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能僅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客觀事實,即認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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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惟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可能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意思,亦可能基於越界建築使用,亦或界址不明致誤認他人土地為自己所有,或因不知為他人土地而誤為占有使用……等等,原因多端,尚難僅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客觀事實,即認占有人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 |
起訖頁 | 9-10 |
關鍵詞 | 行使地上權意思、占有、時效取得、地上權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5 (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保護客體亦相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704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車輛靠行之交通公司依民法188條負僱用人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2300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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