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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初步磋商過程中,若已針對重要之點達成協議即可謂內線交易罪中所謂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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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依原判決理由所載上開洽談過程,雙方公司專案團隊,針對「買賣晶圓三廠廠房」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及協商程序等細節後,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旺宏公司盧志遠、王耀東與力晶公司蔡國智、朱憲國等人開會討論晶圓三廠交易事宜,及共同(委託)開發、代工服務之可行性,並在此原則下開始購廠案之議價。而旺宏公司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底起(約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旺宏公司開始規劃晶圓三廠淨空作業,將晶圓三廠機台搬回二廠。至此,就旺宏公司而言,處分該十二吋晶圓廠似已屬確定。蓋雙方已針對重要之點達成協議,意謂雙方已對契約內容達成共識,則其後續之簽訂契約及經董事會決議之過程,僅係逐步完成契約所示條款之程序,仍難謂達成協議之時非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 |
起訖頁 | 16-17 |
關鍵詞 | 內線交易、對契約內容達成共識、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3 (2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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