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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人有無侵權行為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查我國民法之法人,應採法人實在說,其對外之一切事務,均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係法人之行為,倘其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且合於民法所定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法人自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審未見及此,遽謂被上訴人公司均為法人,其毋庸負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所定侵權行為責任,已有可議。
起訖頁 8-10
關鍵詞 侵權行為、法人代表人之侵權行為、法人之侵權行為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3 (2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不動產仲介業總店之僱用人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6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承攬瑕疵之發見期間與不完全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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