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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人身分之人利用證人偽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38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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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 |
起訖頁 | 45-47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504 (2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二人以上共犯強制性交之加重事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70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自招危難之容許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058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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