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二人以上共犯強制性交之加重事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70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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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固不以相關參與之行為人皆實行性交或事前有所謀議為必要,然在場之人主觀上仍須基於強制性交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並應有共同實行或參與分擔實行強制性交行為,始足相當。 |
起訖頁 | 40-44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504 (2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無證人身分之人利用證人偽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38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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