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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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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本票背面註記「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欠款金額由餐廳盈餘償還」,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該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系爭本票自因而無效。本票之發票行為雖然是法律行為,但基於票據以「無條件」給付而促成票據流通之本質要求,本票發票不得「附條件」,一旦本票發票人對本票之發票附上特定之解除條件或停止條件,屬於票據記載之有害事項此一發票行為亦屬無效。 |
起訖頁 | 25-26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504 (2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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