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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會「業務之執行」或「執行業務」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董事會決議之範圍僅限於業務之執行,涉及股東權益之事項,非可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本件系爭股東會決議,責由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非屬被上訴人公司業務之執行……」
起訖頁 21-22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504 (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夫妻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4年台上11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公司法第222條規定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之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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