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應試重要日程
考試類別 | 113 年司法官考試日期 |
---|---|
一試 | 113.08.03(六) |
二試 | 113.10.19(六) - 10.20(日) |
三試 | 114.01.11(六) |
司法官應考資格
類科 | 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 |
---|---|
司法官 |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55歲,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體格檢查表 (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繳交)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 三、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司法官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自 103 年起,將司法官考試與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以減輕應考人負擔。並於107年起,改為所有應試科目都是考單一選擇題。達到第一試錄取標準者,可取得繼續參加第二試資格。配分如下 :
科 目 | 考 卷 | 考 試 時 間 | 科 目 |
---|---|---|---|
綜合法學(一) | 第一卷 | 09 : 00 ~ 10 : 30 (90 分鐘 ) | 刑法 70 分、刑訴 50 分、法倫 30 分 |
第二卷 | 11 : 10 ~ 12 : 40 (90 分鐘 ) | 行政法 70 分、憲法 40 分、國公 20 分、國私 20 分 | |
綜合法學(二) | 第三卷 | 14 : 00 ~ 15 : 40 (100 分鐘 ) | 民法 100 分、民訴 60 分 |
第四卷 | 16 : 20 ~ 17 : 40 (80 分鐘 ) | 公司 30 分、保險 20 分、票據 20 分 證交 20 分、法英 30 分、強執 20 分 |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 33% 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均予錄取。
司法官二試考試科目
106年考選部公布,「司法官考試、律師二試考試將以每科目每題各一份答案卷的方式供應考人作答。考量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的特性,每份答案卷作答區增加為10頁,俾使應考人有充裕的作答空間」。故近年出題型態有較大幅度的調整,將每一科目從原有3~5大題題目均改為每科2~3題,部分科目(例如刑法、商事法等科目)題目並要求除實務及學說見解外,必須附具個人意見,目的在測驗考生是否能夠論述說理清楚,將有爭議處明確列出不同見解後,敘明自己所採見解之理由。
日期 | 時間 | 類科 | 總分 | |
---|---|---|---|---|
第一天 | 08:00~11:00 (3 小時) |
行政法、憲法 | 200 分 | |
12:40~15:40 (3 小時) |
刑法、刑訴 | 200 分 | ||
16:40~18:40 (2 小時) |
國文 | 100 分 | ||
第二天 | 08:00~10:00 (2 小時) |
民法、民訴(一) | 300 分 | 150 分 |
10:40~12:40 (2 小時) |
民法、民訴(二) | 150 分 | ||
14:00~16:00 (2 小時) |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交法 | 100 分 |
108年起考選部修正司律考試第二試部分科目及配分,並將選試科目外,其他科目均採同一試卷,總分調整為900分。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 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均予錄取。
司法官三試
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100分) 但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總分共計1,000分(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高點每年於第二試榜示之後,會舉辦司法官第三試口試模擬及講座,歡迎高點學員回班登記參加 ( 詳洽櫃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