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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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7/06 |
解釋爭點 |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 |
因此,吾人更可以名正言順地承認我國法律體系中,已經增加了一種新的人權,多數意見何不利用本號解釋之機會,將醫療人權列為我國新興基本權乎? (三)家庭與人倫秩序的法益 本席在本院釋字第六九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對於與本號解釋原因頗為類似的家長對子女教育費用的扣除額問題,認為應當對雙方的利益衡量進行比較。質言之,一方是國家對於人倫與文化價值(文化國理念)的價值判斷,與另一邊的國家租稅利益進行比較後,可以得知國家以很少的稅捐利益為代價,可以獲得國家培養優質下一代所可能創造的經濟與其他各方面的成就,兩者之間,相差不可以萬里計。 同樣的,在本院釋字第六九四號解釋,該號解釋對於家長出於道德與人倫秩序之考量,而非依據民法所規定之扶養順序,對於弱勢家屬給予的扶養,正是凸顯出國家必須高度保障的「家」之制度。這也是本席在該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所提出之:不是一般國民主動收留社會上孤兒或遊民,而請求立法者應當保障後者生存權之問題。從而無庸援引生存權這個宏大的理念也。立法者主動制定這種「具有引導性質」的「獎勵扶養制度」,可以增厚國民德風善行。因此,在法益均衡上,應當作出有利於家長的價值判斷。 在本號解釋的情形,也當然不能背離這種法益均衡的判斷。正是因為這個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家」的制度,以及附著於此制度上的人倫秩序,才會讓本應收容在醫院、療養所的需要長照之國民,轉到居家照顧之上。如果係收容在醫院或療養所,國家也勢必要花出鉅資予以興建硬體、軟體設備及維持營運之費用,而轉為居家照顧,反而可省卻該筆支出,豈可不回饋至替國家簡省經費之家長身上乎? 因此,具有高度法益價值的家、人倫秩序,以及牽涉到居家長照者的健康權利、以及生命權,都具有比國家租稅利益更大的份量,也比防衛租稅利益所產生的防弊制度,具有更高的優先性。這些重量級的法益判斷因素,集合起來後,都有理由可以賦予檢驗合憲性的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應有嚴格、而非寬鬆的檢驗標準也。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實際上採行嚴格的比例原則予以檢驗,就結果而言,即洵為正確。 三、結論—建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人性社會 我國近年來「少子化」的情形已越漸嚴重,出生率之低,已居世界前矛。高齡化社會即將來臨。而最需要長照者,正是高齡國民(依行政院民國九十六年提出之統計,見註十二處之十年計畫。至二O二O年時,我國五十歲以上之需長照者,人數將上探四十萬人)。本席已提及今日我國係由民間家庭取代醫院及療養院,承擔起照顧長照者的重責,其比例之高,乃世界各國所少見,更是歐美先進社會所不能望其項背。這也要歸功於我國社會純樸之民風,以及重視家庭倫理精神,也正是我中華文化精神瑰寶所在,值得國人驕傲!也因為有此淳厚民風下,才讓這些為數上達五十萬需長照的國民,沒有流落街頭並獲得生存下去的機會。同樣的,家裡有重度殘障的兒童與青少年,也一樣會使家庭崩潰。本應是一個帶來歡笑與希望的小天使,卻演變成父母難言的負擔及痛苦! 我國民間固然有一句話:「家有一老,如同一寶」,表達家有老人的幸運。但這個「家寶」的老人卻痼疾纏身,需家人付出可觀的財產與精力予以照顧時,勿忘我國同樣另一句:「久病無孝子」之語。而後者,更是我國正在邁向高齡化社會,所必須殘忍面對的社會現實! 故在我國現在還未真正進入高齡化社會前,國庫仍有若干實力能夠未雨綢繆地黃金時期[10],吾人是否應當要趕緊構建一個符合人性需求的長期之健康與醫療照顧制度? 當一個家庭出現一個需要長期照顧的家人,不論是老人或是青少年,都是對於一個家庭殘酷的考驗。對此,我國著名的律師及法律教授陳長文博士,錐心泣血寫出了這段辛酸的血淚: 「⋯⋯當我看著你倍於常人地努力,學習著對一般人來說簡單至極生活小事,每一個小小的突破都能帶來大大的喜悅-對你、對家人。於是,你教會了爸爸、媽媽和家人們知道,這世界沒有難得倒人的事情,因為你是我們的榜樣,示範著巨人般的不放棄,以及全心投入的毅力努力。⋯⋯ 我甚至常常在想,每一個掌握權力的達官顯要們,或者較有能力較幸福的富裕家庭,家中都應該有像你一樣的孩子,這絕不是詛咒,而是一個深切的祝福,這樣他們才能體會,他們手上的權力或資源可以創造多少弱勢者臉上的微笑。他們才會知道,沒有好好運用手上的力量造福人群,是多麼可嘆的浪費[11]。」 本號解釋,特別是原因事實,實已觸及到了我國應正視建立一個長照制度的迫切問題,尤其是幾乎絕大多數的長照者都是需要居家照顧,而相關的補助政策,如本號解釋所涉及的醫藥費,以及其他相關之必要支出—如看護費(包括外傭看護費⋯⋯)、醫療耗材費及其他與長照密不可分之醫療費用等,都應更有魄力的檢討修法及立法,以切合一般收入之國民的需求。這是一個巨大的法制工程[12]。可惜本號解釋多數意見未能「沈重」的課予立法者從速檢討的立法義務。重讀陳長文教授宏文,尤其是最後一段之對「有權力不好好運用,來改變現狀者」的沈痛呼籲,連收入及社會地位都在我國社會居金字塔頂端的陳教授,都已有此非常之負擔,何況其他千千萬萬僅有有限收入,徘徊在小康邊緣的「升斗小民」乎?本席雖身為負釋憲責任之大法官之一,仍非手中握有大權大勢者,卻未能藉著釋憲之權限,為國家積極催生出一套更符合人性的長照法制,思來心中亦不免興起一絲惆然及愧然之意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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