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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1號
公佈日期:2012/07/06
 
解釋爭點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
 
 

三、湯德宗大法官提出之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對於多數意見之結論-系爭規定之適用有部分違憲,本席尚可接受;至其有關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之論理,則難苟同。

要旨

內容

本件開創法規適用部分違憲之先例,憲法解釋可望更趨靈活

  1. 本件解釋首開大法官就系爭法規之「適用」,宣告「部分」違憲之例,應值讚揚。
  2. 按現行抽象違憲審查制下,關於人民聲請解釋案,大法官審查之客體原不限於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所指摘之法規;凡與人民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具有重要關聯性者,皆得(一納)作為聲請釋憲之客體。
  3. 另一方面,大法官亦限縮解釋範圍,使僅及於解釋客體之一部分,例如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宣告所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為違憲。
  4. 本號解釋更進一步,就系爭規定之適用,宣告部分違憲。本席以為,此舉可使大法官憲法解釋更為靈活,既不限於系爭法規本身,也不限於其適用之全部,將更能切合實際需要,收放自如。

多數意見過度限縮解釋範圍,以致本件幾無解釋實益

  1. 多數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本身並不當然牴觸憲法,但系爭規定適用於原因案件(長期照護),對聲請人而言,確有過苛;乃決定縮小解釋之範圍—即本件解釋擬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發生拘束力的範圍。
  2. 本件聲請人原因請求列舉扣除「居家」長期照護所支出之醫藥費,遭到稅務機關否准,而向本院聲請解釋系爭規定是否合憲,是本件理應針對聲請人所指摘的差別待遇—同樣是「長期照護」的醫藥支出,何以「住院長期照護」時能夠列舉扣除的醫藥費(例如由護士進行抽痰、拍背、餵食、洗澡等醫療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在「居家長期照護」時即不許列舉扣除—進行審查。換言之,即以「居家長照醫藥費 v. 住院長照醫藥費」作為差別待遇的基礎,將解釋範圍侷限在「系爭規定就其適用於長期照護情形,而不許列舉扣除居家長期照護所支出之醫藥費部分」,審查如上差別待遇是否合乎憲法平等原則的要求。
  3. 奈何審議時未能獲致通過解釋所需之可決多數,乃更限縮解釋之範圍,改以「付與會計制度健全之醫療院所(下稱「會計健全醫院」) v. 付與非會計制度健全之醫療院所(下稱「非會計健全醫院」)」作為差別待遇之基礎,僅就「系爭規定就其適用於長期照護情形,而不許列舉扣除付與『非會計健全醫院』之醫藥費部分」,進行違憲審查,最後通過前揭解釋文。
  4. 前述解釋範圍之變更不僅模糊了差別待遇的焦點—從「居家長期照護所支付之醫藥費(含其付與會計健全醫院之醫藥費)抑或住院長期照護所支付之醫藥費」變成「長期照護支付與會計健全醫院之醫藥費抑或長期照護支付與非會計健全醫院之醫藥費」,更大大折損了本號解釋的實益。
  5. 蓋依卷附資料,全臺灣醫療院所目前幾已全數加入全民健保體系,成為「會計健全醫院」,故而因適用系爭規定所造成的「因就診醫療院所不同所為之差別待遇」,實際殆已不復存在。
  6. 更重要的是,本號解釋無異於漠視現時長期照護服務之供給遠遠不及需求的現實。實際上,能夠接受「住院長期照護」的病人多屬經濟上之強者,其因「住院長期照護」所支出之醫藥費用,於計算所得額時並得列報扣除;至於絕大多數無法入住醫院之「居家長期照護」病人,殆屬經濟上之弱勢,其長照醫藥支出因多非付予會計健全之醫院,反不得列報扣除!本件解釋全然無助於舒緩社會貧富差距。
  7. 總之,本件聲請人所爭執的並非「長照支出是否付與會計健全醫院」,而是「居家長照與住院長照關於醫藥費列報扣除的差別待遇」。多數意見為求通過解釋,不惜模糊焦點,使得本件解釋了無實益。俗話說:「雖不中,亦不遠矣」;本件解釋恰好相反,「看似(勉強射)中,實則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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