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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1號
公佈日期:2012/07/06
 
解釋爭點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
 
 
解釋要旨
1. 系爭規定使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資源分配及醫療院所分布侷限,而至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無法列舉扣除,影響憲法對生存權之平等保障,應受較嚴格之審查;

2. 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費用,屬維持生存必需支出,不應因其付與系爭規定以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而有差異;

3. 系爭規定所為限制對防止浮報或規避稅負之效果並不顯著,卻對受長期照護者之生存權有重大不利影響,不合憲法保障生存權之意旨,是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不符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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