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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8號
公佈日期:2012/03/23
 
解釋爭點
1. 貨物稅條例規定彩色電視機應課徵貨物稅,違憲?
2. 財政部令以顯示器及調諧器二者未併同出廠,即非應稅之「彩色電視機」範圍,免徵貨物稅,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舉行之第一三八六次會議中,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蔚山為貨物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二二四號裁定所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一八七0號令、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法律優位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九八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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