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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7號
公佈日期:2012/03/02
 
解釋爭點
貨物稅條例規定,委託代製貨物由受託產製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一年三月二日舉行之第一三八五次會議中,就台芳食品廠代表人張鴻嘉為貨物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0四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台財稅第七九0三六七三二四號函、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0九六一號函及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八條、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九七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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