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7號 公佈日期:2012/03/02 解釋爭點 貨物稅條例規定,委託代製貨物由受託產製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未設有罰鍰金額上限,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不予適用 1. 本件是「草率立法」且「嚴格執法」所造成的「個案顯然過苛」典型案例。系爭規定未能使受規範的多個受託產製廠商,清楚認知其中何人應為納稅義務人,已經違反了「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令人無以錯手足(參見前述「壹、」)!繼而,稅捐稽徵機關又不當地「擬制」聲請人台芳廠與台鹽公司之間訂有委託製造契約,並以台鹽公司銷售給春天洋行的系爭貨物售價,作為補稅之依據(稅基)。但實際上,台芳廠僅與惠智公司訂有「代工合約」,且兩件委製(承攬)契約的報酬(或說「產製系爭貨物的售價」)差距極大,不斥天壤。 2. 「漏稅罰」與「行為罰」的區分本來並非絕對,而本院解釋先例在「行為罰」已經確立「禁止個案顯然過苛原則」,本來可藉本號解釋更向前邁進一步,宣示「禁止個案顯然過苛原則」在「漏稅罰」亦有適用。蓋個案顯然過苛的情形在「行為罰」與「漏稅罰」都可能發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 所謂禁止「過重罰金」( excessive fines ) 的解釋 可供參考。 3. 我國現行抽象違憲審查制度下,大法官無法撤銷終審法院違憲的裁判(因我國未有相當於德國「憲法訴願」( Verfassungsbeschwerde ) 的違憲審查類型)。但不表示大法官就束手無策。我以為本院釋字第 685 號解釋是個典範。一方面謹守不涉入個案認事用法的分際;他方面仍積極宣示:凡「處罰金額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不予適用」。 4. 本件是「缺陷立法」加上「僵化執法」所產生的「個案顯然過苛」情形,本來是司法發揮救濟功能絕佳的機會。無奈多數意見僅見法規,無視個案;只關心抽象法規秩序的維持,無意救濟顯然的個案不公。抽象釋憲制度發展至此「超然」地步,恐怕很難獲得「外行」人民的諒解與支持! < 1 2 3 4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Loading... 題分指導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請選擇律師司法官大陸法考民間公證人三等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實組檢察事務官財經組檢察事務官電資組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公證人公設辯護人觀護人監獄官家事調查官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法研所四等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錄事庭務員高考法制其他 上課方式: 請選擇面授課程雲端課程VOD課程(網路學院) 詢問班別:請選擇台北政大淡江北大羅東中壢新竹台中逢甲東海中科彰化雲科嘉義中正台南高雄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