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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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1/20 |
解釋爭點 |
1.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 76 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
四、結論——國家法制應為分居夫妻的開創新生活的法益而努力 本席願一再強調,吾人並不反對立法者應重視夫妻結婚後,因為合併申報而適用較高稅率所產生對夫妻稅務負擔之加重,而應當在稅制法制上,謀求改進之方。但這是屬於立法者可以善盡籌畫的領域,各民主國家近百年來早已精算、設計出數種選項可供國家立法來選用[12]。每種制度皆各有優劣,很難找出一個完全是優點,而無缺點之制度。 茲舉一例說明之:如果採取夫妻分別申報的制度,固然可以減輕因結婚而增加稅負的優點。但如果夫妻之間能夠免稅的互贈財產(例如我國),則夫妻間分散財產的情形一定極為普遍。這也是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在解釋理由書(第四段)中提到立法者應當防止的情形。相反地,如採取例如德國、美國的「折半乘二」制,則夫妻間儘管財產自由流動,但不妨礙其最後的繳稅義務,是分別申報制所沒有的優點。 故各種制度可說是優劣互見,沒有哪套制度絕對具有優勢的優點也。本號解釋不應當強制立法者僅能選擇其一(例如只能分別申報),否則大法官不免「越界」替代立法者,成為租稅制度之創建者[13]。 故本席認為本號解釋無庸「越界」推翻立法者對於同居夫妻所規範的租稅負擔制度,可以附帶地論及其是否有可以修正之處(例如:超過加重部分,可免負擔),但應集中焦點處理分居夫妻的租稅不公之問題,走一步算一步,都總算是進步也。 誠然,每位分居者—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的分居—,都是心靈的受創或破碎者,所差異者僅是程度大小而已。國家法律對於這些弱者,應當在其「休戀逝水」後,能保障其能自由開創一個新的人生。本號解釋未能把握此機會,督促立法者為之從速構建一套新的法律關係而努力,甚為可惜也。 這些甫脫離婚姻枷鎖者,大致上都會期盼開創新人生的自由。德國大音樂家‧華格納‧《唐懷瑟》第一幕有一句唱詞,可以抒發出這種盼望: 「我必須走回塵間人世,在你的身邊,我只能是奴隸一個。我期盼的僅是自由、自由。為了渴望的自由,我起而抗爭與奮鬥,直至死亡或沈淪,也在所不惜。」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一廂情願地將「破鏡後」的婚姻狀態,拉回到「破鏡前」的婚姻狀態,而論其憲法的保障性問題,已失諸鵠的! 德國大哲學家尼采曾經對分居的問題,說出一句名言:「如果夫妻分居的人多的話,將會有更多美滿的婚姻—這是同一舞台上演出的戲劇」[14]。 這句話的確深奧難懂,值得哲學家加以詳加論究,據本席的粗淺認識[15],尼采此語恐不在於鼓勵夫妻分居,反而有「警世」的效果:如同戰亂頻仍,越會珍惜和平到來;目睹戰爭越慘烈,越會期盼和平的持續與長久。夫妻分居無疑是一件足以凸顯婚姻美滿的顯明對照現象! 本號解釋作出之日,正逢立法院第七屆立委最後一次臨時會結束,第八屆立法委員可望在十日後就職,展望新一屆的國會,本席謹期盼:新一屆的立法委員,能儘速將法律的智慧光芒,投射入此「分居法規範的黑洞」中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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