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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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1/20 |
解釋爭點 |
1.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 76 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
【註腳】 [1]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2]依財政部於本院針對本號解釋所舉辦說明會所提供之資料所示,財政部依照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提示,已多次調整免稅額及扣除額如下: 1.82年度 (1)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之調整,採物價指數連動法計算調整。 (2)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之免稅額增加50%。 (3)擴大殘障特別扣除額之適用範圍,同時將扣除額度由4.5萬元提高為6.3萬元。 (4)標準扣除額個人由3.3萬元提高為3.8萬元,有配偶者由4.95萬元提高為5.7萬元。 (5)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4.5萬元提高為5.2萬元。 (6)購屋借款利息扣除由8萬元提高為10萬元。 (7)增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2萬元。 2.84年度 (1)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由5.7萬元提高為6萬元。 (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由2萬元提高為2.5萬元。 3.88年度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由10萬元提高為30萬元。 4.90年度 (1)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年滿70歲,免稅額增加50%。 (2)增列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12萬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5.2萬元提高為7.5萬元。 5.92年度 將原僅得以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規定,修正為得以夫或妻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6.94年度 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調整為個人之2倍。 7.95年度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8.97年度 (1)標準扣除額個人由4.6萬元提高為7.3萬元,有配偶者由9.2萬元提高為14.6萬元。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7.8萬元提高為10萬元。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原殘障特別扣除額)由7.7萬元提高為10萬元。 (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每戶」以2.5萬元為限計算修正為「每人」。 (5)增訂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為保險費列舉扣除之項目。 [3]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2006年3月,頁243。 [4]上述資料係財政部代表於本院說明會後所提供。 [5]據財政部一OO年五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一OOOO一九O八一O號函文所述,如改採單獨計算制,稅收將減少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九億元;如改採折半乘二制,稅收將減少三百零四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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