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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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1/20 |
解釋爭點 |
1.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 76 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
其次,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固然以婚姻所組織之家庭為基本課稅單位,而認為家庭中各成員為經營婚姻或家庭生活,共享經濟收入及平分經濟支出,形成社會上不可分之經濟與消費單位,而透過免稅額及扣除額並合併申報、計算所得稅,以正確衡量家戶所得支付能力,並維持婚姻或家庭生活之必要。已婚配偶非薪資所得合併申報、計算,固然得以避免納稅義務人以配偶間所得分散而規避稅負,並簡化租稅稽徵之程序,然而本院於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宣示此項行政成本或程序簡化之事由,其正當性之判斷必須嚴格認定,是單純程序因素,不應造成納稅義務人因稽徵程序而增加稅負之不利益,況仍有其他得減輕或根本不生稅負增加之稽徵程序或方式,不致形成已婚配偶稅負增加之結果。是以系爭規定已過度侵害納稅義務人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財產權[3]。 再者,系爭規定所設定之稽徵程序,目的若在於正確衡量家戶所得支付能力,並維持婚姻或家庭生活之必要,則任何「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既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4],則系爭規定未就二人相互間之所得容許獲與已婚配偶相同之利益,是否仍係用以維持「異性戀規範價值」(Heteronormativity)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反而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不符,甚至侵害於現行婚姻制度下無法結婚之人民,其應受憲法平等保障之婚姻與家庭生活之完整性。 況人民雖然選擇進入婚姻與家庭生活,並不表示其作為憲法權利保障之主體,將隨著婚姻關係而消逝。我國民法關於已婚配偶財產既以約定財產制為原則,則配偶雙方就其經濟關係仍維持相當程度之獨立自主性,配偶一方對於他方之財產狀況,即應受憲法對人民財產權及隱私權之保障;尤於已婚配偶約定分別財產制,配偶雙方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5],基於本院歷來解釋對於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其關注之焦點在於憲法對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基於此項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6],對國家如此,對已婚配偶之雙方亦然。人民作為憲法權利保障之主體,自不因進入婚姻或家庭生活而有異。換言之,由於系爭規定對已婚配偶非薪資所得予以強制合併申報、計算,迫使配偶雙方其財產狀況之個人資料,在非自主決定之情形下,因為國家之介入而無法免於侵擾,侵害其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7]。 綜上所述,本席認為系爭規定不當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隱私權,其所規範之已婚配偶所得稅之合併申報、計算之稅捐稽徵程序與方式,隱含社會對於不同性別之人民所應扮演功能角色之刻板印象,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不符,應屬違憲。 【註腳】 [1]本席於本院釋字第666號及第694號解釋所提之協同意見書參照。 [2]美國及歐洲國家如瑞典、冰島等國於七O年代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稅制之變革,即係基於對於女性於社會傳統性別角色扮演所形成刻板印象之轉變,進而廢除對已婚配偶合併申報、計算所得稅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而改採折半乘二制與分別申報並行選擇制。See Cary Franklin, The Anti-Stereotyping Principle in Constitutional Sex Discrimination Law, 85 NYU L. REV. 83, 103 (2010); Janet G. Stotsky, How Tax Systems Treat Men and Women Differently, FINANCE & DEVELOPMENT, March 1997, 30-33. 從學者實證研究亦可得證,現行稅制對婚姻懲罰及職業婦女稅負確有造成不利影響,參見劉代洋、王尤玲,論現行稅制對婚姻與職業婦女稅負之影響,財稅研究,第30卷第1期,1998年1月,頁9-29。 [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持此見解。See Hoeper v. Tax Commission of Wisconsin, 284 U.S. 206, 219 (1931) (Holmes, J., concurring). [4]本院釋字第647號解釋參照。 [5]民法第1044條規定參照。 [6]本院釋字第603號及第689號解釋參照。 [7]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於1957年即宣告該國其時與我國現行制度相似之「夫妻合併累進計稅」制度,與基本法保障之平等權及夫妻自我決定權相牴觸,BVerfGE 6, 55,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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