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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6號
公佈日期:2012/01/20
 
解釋爭點
1.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 76 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家計制的合憲性問題可以不在本解釋處理,當然不表示其不存在,而且本案爭點確實也凸顯了家計制的部分正當性問題。真正嚴重的地方,從來就不是已婚者相對於「未婚者」因合併計算而增加的稅負,而有所謂懲罰婚姻的質疑,因為單身未婚者事實上就是一個家計單位。家計制的阿基里斯腱反而在於前述事實同居者不能以其為一個家計,而必須視為兩個家計去課稅,以及事實分居者明明已經分成兩個家計,卻必須視為一個家計去課稅。當這些事實家計和規範家計的脫離已經達到相當高比例的時候,維持家計制不但在租稅政策上值得重新檢討,就是由司法審查者從平等原則介入,也不能說有何不當。愛爾蘭最高法院在西元一九八二年認定夫妻合併計算所得稅的規定違憲(Murphy v. The Attorney General),就是建立在有婚姻基礎的家庭家計要負擔比無婚姻基礎(同居共財)的家庭家計更重的所得稅,已構成對婚姻制度的傷害,其論理也比本件解釋更為中肯。本件解釋處理的剛好是與此異曲同工的分居問題,如果多數意見能從其同樣廣泛存在的事實出發,在對系爭函釋為主要的審查之後,附帶要求主管機關就此部分的憲法問題加以檢討,應該也還不至於在角色上有何過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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