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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4號
公佈日期:2011/12/30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二)有關「緩衝期長短」的理由:參照本院大法官以往之解釋,違憲條文失效之緩衝期長短,主要考量新制度之規劃與立法所需之時間。此等考量應屬合理。除此等考量因素外,本席認為,違憲之規定所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嚴重程度,亦應納入考量範圍。如人民權利遭侵害之情形嚴重程度較高,自宜儘量縮短此種緩衝期。本號解釋對於給予一年之緩衝期並未說明理由,自有缺憾。
【註腳】
[1]見聯合國網頁 http://www.un.org/disabilities/default.asp?id=150。
[2]我國憲法第155條明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亦係出於使弱勢或殘疾之人民獲得最低度之生活保障,以維尊嚴之相同意旨。
[3]大法官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提及「尊嚴」的其他前例不少。例如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理由書:「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旨在維持夫妻任何一方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第四OO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第四二五號解釋理由書:「‥‥‥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之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第四八五號解釋理由書:「‥‥‥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第五五O號解釋理由書:「‥‥‥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第五八五號解釋理由書:「‥‥‥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第六三一號解釋理由書:「‥‥‥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第六五六號解釋理由書:「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第六六四號解釋理由書:「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第六七二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OO號解釋參照)。‥‥‥」第六八九號解釋理由書:「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亦與上開闡釋之一般行為自由相同,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個人前述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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