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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4號
公佈日期:2011/12/30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註腳】
[1]同目後段之但書規定,於所得稅法100年1月19日修正予以刪除,該規定於101年1月1日施行。
[2]參照陳敏,憲法之租稅概念及其課徵限制,政大法學評論,第24期,1981年12月,頁55。
[3]一般咸認,德國1919年威瑪憲法是世界各國憲法中,首度將生存權內入憲法權利保障清單之中。參照威瑪憲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經濟生活之組織,應與公平之原則及人類生存維持之目的相適應。」(Die Ordnung des Wirtschaftslebens mus den Grundsatzen der
Gerechtigkeit mit dem Ziele der Gewahrleistung eines menschenwurdigen Daseins fur alle entsprechen.)
[4]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正7版,2011年9月,頁359;陳慈陽,憲法學,初版,2004年1月,頁554。
[5]陳慈陽,同前揭書,頁554。
[6]此項意旨,從我國憲法第15條於制定時相關條文提案之討論,亦可知其主要含意「應包括生命權與最低生活之維持與救濟之權利」,參見王雲五,國民大會躬歷記,1966年,頁15-17,轉引自郭明政,社會憲法—社會安全制度的憲法規範,輯於蘇永欽編,部門憲法,元照出版,2006年1月,頁313以下,第338頁註60。
[7]日本學者阪本昌成即以之分為最廣義、廣義(所有社會保障之相關權利)、狹義(以個人所得保障之社會保險與公共扶助之相關權利)與最狹義(僅指公共扶助之最低限度下所得保障之相關權利)等四種生存權之保障概念。參照阪本昌成,憲法理論III,1995年,成文堂,頁310-311。
[8]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的生存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故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但法院依法對他的罪行定罪後而執行判決時,不在此限。」世界人權宣言第3 條亦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然而,這些條文規範之權利,較偏向生存權之傳統意義。
[9]德國基本法雖無明文規定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生存最低限度保障,歷來學說與實務見解雖然依據基本法第1條第1項人性尊嚴保障結合社會國原則,認為人民生存權及生存最低限度保障為基本法之保障範圍,但仍游移於憲法保護義務與基本權請求權之性質判斷與保障範圍之明確性;直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2010年2月9日判決中終於明白肯認「人民享有請求保障合乎人性尊嚴之最低生存需求之基本權」。BVerfG, 1 BvL 1/09 vom 9.2.2010,轉引自張桐銳,論憲法上之最低生存保障請求權,政大法學評論,第123期,2011年10月,頁20 註53。
[10]義大利憲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無工作能力且無維持生活必要資源之國民,有受社會扶養與援助之權利。」
[11]比利時憲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人人均有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生活之權利。」
[12]大韓民國憲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所有國民具有維持人性生活之權利。」
[13]泰國憲法第41條規定:「人民有權依法接受標準的公共健康服務,且窮人應獲得免費醫療照顧。」
[14]印度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國家尤應致力於縮小人民收入上之不平等,並努力消弭個人間及各集團間,因居住地域或職業,而造成之地位設施及機會上之不平等。」
[15]參照大須賀明著、林浩譯,生存權論,初版,元照出版,2001年6月,頁296-297。
[16]最大判昭和23(1948)年9月29日,刑集2卷10號,頁1235。
[17]如初宿正典,憲法2:基本權,2版,2001年,成文堂,頁399;松井茂記,日本國憲法,2版,2002年,有斐閣,頁531。
[18]最大判昭和42(1967)年5月24日民集21卷5號,頁1043。
[19]參照大須賀明,前揭書,頁28以下。
[20]參照棟居快行,憲法學再論,2001年,信山社,頁349、359-360。
[21] 最大判昭和57(1982)年7月7日,民集36卷7號,頁1235。
[22]最三判平成16(2004)年3月16日,民集58卷6號,頁647。
[23]至於傳統生存權保障之生命權,本院於釋字第476號解釋中則有論述。
[24]有學者即以此認該號解釋混淆稅捐優惠與免稅額兩者不同意涵,參照葛克昌,稅法基本原則—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2005年9月,頁216;同氏著,所得稅與憲法,翰蘆出版,2003年2月,頁98;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2006年10月,頁354。
[25]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75號、92年度判字第1206號判決、92年度判字第16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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