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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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10/21 |
解釋爭點 |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 |
[11]參見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同條第二項並設有除外規定:「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並參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第一項)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二項)」)。 [12]參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92/08/01修正)第2條(「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第3條(「關於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就下列各項審查之:(一)累進處遇各項成績。(二)獎懲記錄。(三)健康狀況。(四)生活技能。(五)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關於受刑人在監獄中之教化、作業、操行均關係其累進處遇分數之增減,詳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2、33、34、37、38、40、42、43條。 [13]參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 [14]參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 [15]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本條例第76條所稱「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應審酌左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 二、出監後須有謀生之技能。 三、出監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出監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少年受刑人出監後能就學者,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要件。」 [16]參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 [17]參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100/01/05)第二項:「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典獄長、教化科長及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遴選之: (一)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18]參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 [19]參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20] 參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三)對被害人之悔悟之程度。(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五)出監後之生涯規劃。(六)被害人之觀感」。 [21]參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 [22]參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並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項。 [23]類似見解參見林順昌,〈論假釋處分之撤銷與救濟—評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警大法學論集》,第13期,頁69以下(頁98-100)(2007年10月);李瑞典,〈假釋制度之探討—兼論軍事犯假釋制度之變革〉,《軍法專刊》,第54卷第2期,頁48以下(頁69)(2008年4月);盧映潔、魏寬成,〈我國監所受拘禁人的人權狀況暨權利救濟需求之探討—兼論我國假釋相關決定之救濟制度研析〉,《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33期,頁1以下(頁50)(2011年4月)。 [24]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採取「從嚴審查標準」(hard-look doctrine)。申言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行政機關之決定為「恣意或任意」: (1)機關作成決定時考慮了法律所不希望其考慮的因素; (2)機關作成決定時對重要因素漏未考慮; (3)機關提出之理由與出示之證據不符; (4)機關所為決定顯然無法以觀點不同或機關專業知識加以理解者。 See Motor Vehicle Manufacturers Ass’n v. State Farm Automobiles Insurance Co., 463 U.S. 29, at 43 (1983);並參見湯德宗〈論違反行政程序之法律效果〉,輯於氏著《行政程序法論—論正當行政程序》,頁85以下(頁103-104)(2005)。 [25]參見翁岳生,〈論特別權力關係之新趨勢〉,輯於氏著《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頁131以下,(頁131-147)(台北:月旦,1987年六版);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222-223(台北:自刊,2003增訂八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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