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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6號
公佈日期:2011/03/25
 
解釋爭點
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100年3月25日舉行之第1371次會議中,就黃宗宏、黃葉冬梅為證券交易法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2019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16條之訴訟權,並認本院釋字第193號解釋應予補充,聲請憲法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作成釋字第68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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