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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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07/30 |
解釋爭點 |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項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
【註腳】 [1]如將該空白定性為法律漏洞,則其法律補充屬於經立法機關授權之補充。 [2]關於鯨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12.29.農漁字第951323023號公告:「主旨:公告九十六年度鯨鯊(學名:Rhincodon typus,俗名:豆腐鯊)總漁獲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相關措施。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九款及第四十六條。公告事項:壹、鯨鯊總漁獲量管制:一、目的:為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二、實施期間: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 月31日。四、限制及禁止規定‥‥‥:(一)每艘漁船每航次作業所捕獲之鯨鯊以一尾為限,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4公尺。捕獲鯨鯊後,必須整尾攜回,不得肢解、持分,且不得利用運搬船轉載。(二)禁止使用鏢刺漁法捕撈鯨鯊。(三)鯨鯊漁獲數量達到30尾時,即禁止捕撈。(四)禁止捕撈鯨鯊後,誤捕之鯨鯊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部放回海中,不得攜回、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八、罰則:(一)違反本公告事項四限制及禁止規定各款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後又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09.05.農授漁字第0961322118號公告:「公告主旨:公告鯨鯊(學名:Rhincodon typus,俗名:豆腐鯊)漁業管理措施。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條。公告事項:一、目的: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二、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三、管制措施:(一)禁止捕撈鯨鯊,誤捕之鯨鯊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或依公告事項五,配合進行科學研究之規定辦理。(二)禁止販賣鯨鯊肉及其產製品。(三)自96年11月1日起,禁止持有鯨鯊肉。‥‥‥六、罰則:(一)違反本公告事項三之管制措施各款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該二號公告之公告日相隔雖僅約九個月,但在先一公告之有效期間,即已變更其一部分之公告內容:從容許限量捕撈,修正為完全禁止。至其違反之罰則,同樣是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08.15.環署空字第0910056279號:「主旨:公告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如下:(一)被覆或含有塑膠、橡膠、樹脂之電線電纜、油脂線、電纜(線)接頭、電線匣、電纜匣、電鍍架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二)被覆或含塑膠、橡膠、樹脂之電腦、電腦零組件、電話交換機、電話交換機零組件、電子下腳品或通訊器材、電話基板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三)含膠或油脂之馬達、壓縮機、菊花銅線、乾式沈水式幫浦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四)含油紙鐵心、電氣盒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五)電容器、變壓器或其拆解殘餘物。(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物質。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10059901號:「主旨:修正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 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如下:氟化物、硝酸鹽氮、氰化物、鎘、鉛、總鉻、六價鉻、總汞、有機汞、銅、銀、鎳、硒、砷、多氯聯苯、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除草劑、安殺番、安特靈、靈丹、飛佈達及其衍生物、滴滴涕及其衍生物、阿特靈及地特靈、五氯酚及其鹽類、毒殺芬、五氯硝苯、福爾培、四氯丹、蓋普丹。」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50086167號:「主旨:公告修正「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如附表。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附件:海洋棄置物質之分類附表:甲類物質:一、非屬疏浚泥沙、污水下水道污泥、漁產加工廢棄物、船舶或海洋設施、無機之地質材料、天然有機物質及主要成分為鐵、鋼、混凝土等材料之大體積物質者。二、疏浚泥沙、污水下水道污泥、漁產加工廢棄物、船舶或海洋設施、無機之地質材料、天然有機物質及主要成分為鐵、鋼、混凝土等材料之大體積物質,且含有下列物質或有下列情形者:(一)濃度高於海洋棄置區域環境背景值之物質:1.多氯聯苯或可能污染之有機鹵素化合物。2.汞或其化合物。3.鎘或其化合物。(二)所含放射性核種比活度超過原子能委員會發布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附表每年外釋一公噸以下之廢棄物比活度限值。(三)污水下水道污泥含酚類或含油分濃度在一百毫克/公斤以上。(四)在地面水中之半生期大於或等於一百八十日、或在土壤中之半生期大於或等於一百八十日之塑膠類和其他人工合成物質。(五)不易沈澱之灰渣、礦渣、塑膠屑、橡膠屑、紙屑、木屑、纖維屑或非水溶性無機污泥。(六)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其固化處理後之固化物。(七)含廢油之廢棄船舶或海洋設施。」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07.31.環署毒字第0980066673D號:「公告主旨: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部分公告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公告事項: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如附表一。‥‥‥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如附表二。四、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如附表三。五、運作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使用者,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 [7]行政院(82)台財字第00931號:「主旨:公告『開放國外期貨交易商品種類』,並自八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施行。依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事項:開放國外期貨交易商品種類如次:‥‥‥。」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台財證(五)字第02880號:「主旨:新增公告期貨經紀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所(如附件)。依據: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事項:新增期貨經紀商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所公告如附件。並自上開期貨交易所所屬國家期貨主管機關與本會簽訂備忘錄後始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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