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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8號
公佈日期:2010/07/02
 
解釋爭點
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前段、第58條第2項及第60條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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