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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6號
公佈日期:2010/04/30
 
解釋爭點
健保法細則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按投保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合憲 ?
 
 
【註腳】
[1]P. Lerche, 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und die Verfassungsdirektiven zu den “nicht erfüllten Gesetzgebungsaufträgen” AöR 90, S. 93;F. Ermacora, Der verfassungsrechtliche Gesetzesvorbehalt, DÖV, 1960, S. 564,可參見:陳新民,論憲法委託之理論,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元照出版社,二OO二年五版二刷,第八十九頁。
[2]猶記得本法制定之初,各方版本便已遭受到媒體的普遍批評,立法院外工運與社運團體群聚,即可知其受到社會的重視。參見:郭明政,健康保險制度及其法律規範,參閱氏著:社會安全制度與社會法,一九九七年,第一三五頁以下。
[3]這也是德國名學者E. Wienholtz的見解,同時,也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許多判決所採納,見E. Wienholtz, normative Verfassung und Gesetzgebung, Die Verwirklichung von Gesetzgebungsaufträgen des Bonner Grundgesetzes,1968, S. 93.參見陳新民,前揭文,第七十六頁以下。
[4]德國憲法學上曾經有所謂的「憲法機關忠誠」的概念,即是要求釋憲機關對於立法機關的判斷,給予最大的尊重。關於此概念可參見:陳新民,憲政僵局的解決模式—兼評機關忠誠的概念,刊載拙著:法治國家原則之檢驗,元照出版社,二OO七年,第三頁以下。
[5]可參見:孫迺翊,跨體系的平等—以我國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分配及其權利內涵之差異為例,第七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第一五五、一六六頁。
[6]陳愛娥,平等原則作為立法形塑社會給付體系的界限—兼評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憲政時代,第三十二卷第三期,二OO七年一月,第二七O-二八O頁。
[7]可參見: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小組第一二五次會議紀錄,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8]例如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可參見原因案件所引主管機關的陳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判決。
[9]系爭規定是本條例中最受矚目的一環,勞工團體且在立法院外組成「放水監督小組」,緊盯立法院有無圖利雇主之嫌,可說是在全民監督下的產物。德國社會法權威Zacher教授即一再強調社會政策與民主必須緊密相連,見H. F. Zacher, Der Sozialstaat als Prozeß, Zeitschrift für gesamte staatswissenschaft, 1978, 134H1, S. 4.
[10]Tim Guldimann, Die Grenzen des Wohlfahrtsstaates, Am Beispiel Schwedens und der Bundesrepubik, 1976, S. 38.
[11]見孫迺翊,前揭文,註十一處。
[12]以現今法定工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除以三十,約五百七十六元。
[13]論者常指責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認定,過於僵硬不切實際,例如:家裡儘管仍有一些無法耕種或毫無經濟價值的土地,但平日的收入符合低收入的門檻,即會以「家有恆產」為由,被剔除在低收入戶的範圍之外。俗語云:救人如救火,凡人不能忍三日之飢。職司社會救助的單位如果不能抱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主動精神,而流於官僚與形式化,再多的社會救助法律,也無法造就一個充滿愛心與祥和的社會。例如我國目前健保均發給IC卡,被保險人如不按時繳納保費,便將被醫療單位拒絕提供醫療救助。此不像德國低收入戶者可以不必納入健保,而由社會救助單位發給免費醫療憑證,或是先負擔部分後,嗣後可全額退還,更可以提供低收入戶充分的醫療服務。
[14]套一句我國民間熟悉黃梅調「梁山伯與祝英台」的唱詞。
[15]據相當權威的主管機關曾表示:釋字第四OO號解釋公佈後,當時政府如欲貫徹該號解釋,將要花費將近三年全國總預算,方有可能實踐。因此這是標準的「歷史共業」,國家最多也只能用象徵性補償,來填補人民這種犧牲。
[16]就在本號解釋通過前二日(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各報登刊載政府明年(民國一百年)稅收短收一千兩百億,就以中央替地方政府負擔勞健保費,便要多花三百零四億,政府明年預算很難編出。當家之苦,恐怕旁人體會不出矣!
[17]這個大正義與小正義的對比本法第十條規定:有一定員工的雇主,必須負擔百分之六十的健保費用。易言之,將國家應當承擔的健保責任轉嫁到企業雇主的身上。雇主可否主張景氣已經如此低迷,還要負擔此高額的健保費,有違公平原則乎?吾人即可以大正義之大義要求雇主承擔此義務也。
[18]本席也願意將這句話擴張到政治層面:政治家致力於「解民所需」,而政客則傾心於「投民所好」,倡言於令選民迷惑的「想要的一切」。
[19]以健保局資料顯示,我國醫療健保每人每年花費九百八十二美元,只有美國的百分之十五,日本的百分之三十三,而且醫療單位遍佈全國,提供方便有效的醫療服務。
[20]見中國時報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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