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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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04/30 |
解釋爭點 |
健保法細則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按投保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合憲 ? |
解釋要旨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7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及88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同條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起申報。」之規定 (91年11月29日修正改列第4款) ,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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