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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1號
公佈日期:2009/06/12
 
解釋爭點
財政部就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之函釋違憲?
 
 
[21]同辦法第12條規定參照。
[22]詳見本意見書附件三。
[23]參照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版,2007年9月,第13頁,註28;張錕盛,行政行為之法律形式在補貼法上的地位,月旦法學雜誌,第75期,2001年8月,頁198-209;沈政雄,資金交付過程之行為形式論—德、日學說及實務之比較—,植根雜誌,第14卷第12期,1998年12月,頁22-69。
[24]參照沈政雄,前揭文,第31頁以下。
[25]參照吳庚,前揭書,第13頁,註28,第459頁,註69。
[26]1955(昭和30)年8月27日法律第179號、最新修正為1993(平成5)年法律第89號。
[27]參照沈政雄,前揭文,第58頁以下。
[28]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125號判決、94年裁字第798號裁定、94年裁字第470號裁定參照,轉引自吳庚,前揭書,第459頁,註65,66。
[29]本院釋字第五四O號解釋參照。
[30]民法第311條第1項規定參照。
[31]財政部80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800760607號函、93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08697號函。
[32]此項見解亦為德國聯邦財務法院(BFH)之判斷標準,參照Wolfram Reiss, Zur Umsatzsteuer, StuW 1987, 352,轉引自黃茂榮,營業稅之稅捐客體及其歸屬與量化,載於氏著,稅捐法專題研究(各論部分),植根法學叢書,2001年12月初版,第184頁,註126。
[33]民法第268條規定參照。
[34]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第一項)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第二項)」
[35]以取得研究結果而認定屬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而應課稅者,如財政部75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7528216號函、81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810322314號函、83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831627859號函等;因未取得研究結果而認定非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代價者不予課稅者,如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6日台稅二發字第7546892號函、財政部81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811664261號函、財政部賦稅署84年9月11日台稅二發字第841649923號函等。
[36]參照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6條之立法理由。
[37]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20、第823及第824號等判決。
[38]財政部7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7547031號函。
[39]財政部75年7月25日台財稅字第7559759號函。
[40]財政部91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
[41]財政部77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770013240號函、8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800050898號函。
[42]財政部6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31620號用牋。
[43]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851915443號函、75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7574126號函;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11號判決參照。
[44]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810160470號函。
[45]財政部79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790697065號函。
[46]財政部77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770013240號函。
[47]財政部59年7月10日台財錢字第15014號函。
[48]財政部75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7561195號函、財政部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8670號函。
[49]財政部81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810325178號函。
[50]財政部7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7547031號函。
[51]財政部94年5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93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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