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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1號
公佈日期:2009/06/12
 
解釋爭點
財政部就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之函釋違憲?
 
 
【註腳】
[1]關於福斯多夫這篇大作內容及其評論,可參見:陳新民,服務行政及生存照顧的原始概念,刊載於:公法學劄記,新學林出版社,民國94年10月第三版,第67頁以下。
[2]廖義男,從法學上論經濟補助之概念—經濟補助之法律問題研究(一),刊載於氏著:企業與經濟法,民國69年4月,第191頁以下;陳櫻琴,補助金之法律問題,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民國89年,第1371頁以下;張錕盛,行政行為之法律形式在補貼法上的地位,刊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75期,2001年8月,第198頁以下。
[3]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在1958年的判決便持此見解,認為除了有法律規定以外,只要其他關涉金錢來源方面的民意機關有為一定意思表示,即足以構成補助正當性的來源。此後這個判決(BVerwGE 6,282)便成為德國的通說(例如:BVerwGE 90,112/126),Michael Rodi,Die Subventionsrechtsordung, 2000, S.505;國內學術文獻可參見:廖義男,經濟補助之主要類型及補助行為之法基礎,刊載於於氏著:企業與經濟法,第226頁以下;林明鏘,德國行政補助政策及其制度—兼論我國行政補助政策與制度,刊載於:中西社會福利政策與制度,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民國84年10月,第203頁以下有詳細討論。
[4]1984年舉辦的第五十五屆德國法學大會(Deutscher Juristentag),便通過決議,要求盡快制定一部補助法,Peter Friedrich Bultmann, Beihilfenrecht und Vergaberecht, 2004, S.357.;見林明鏘,前揭文,第234頁以下。
[5]甚至中央補助地方的財政補助德國學界也將之排除在行政補助之概念之外,廖義男,從法學上論經濟補助之概念,前揭書,第254頁、第257頁。
[6]Peter Friedrich Bultmann, aaO, S.193ff.
[7]參見Peter Badura, Wirschaftsverfassung und Wirschaftsverwaltung, 2 Aufl., 2005, Rdnr.227.
[8]參見:葛克昌,租稅優惠、平等原則與違憲審查—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評析,刊載於氏著: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2005年增訂再版,元照出版社,第273、285、3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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