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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32號
公佈日期:2007/08/15
 
解釋爭點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25]李念祖,〈再論「政治問題」理論在我國憲法解釋上之運用〉,《台大法學論叢》,29卷2期,頁1-71(19-34),認政治問題不應輕易援用,如援用應合一定之原則,如無理由宣告違憲、明確指出憲法將系爭問題交由其他政治部門決定之條項、是否弱化司法審查等。
[26]許宗力,〈憲法與政治〉,收於氏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頁1-52(39-51),其主要理由為此理論不易操作,標準除第一項外不明確、有解釋法律問題之義務等。
[27]林子儀,〈司法違憲審查之界限與政治問題理論〉,發表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1997),其反對引進之理由為不易界定、純屬由其他憲法部門自行判斷解決、成「無法」狀態、制度之差異等。
[28]第一項較具重要性與確定性為美國最高法院在Vieth v. Jubelirer案大法官Scalia所指出(位列愈前者愈具重要性及確定性),亦為我國學者許宗力氏及李建良氏等人所肯認,第二項則是美國最高法院在認定屬政治問題使用最多之因素,因能否作成救濟是可司法性之重要考慮。
[29]Stone 131.
[30]本院釋字第五四一號解釋謝在全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參照。
[31]Daryl-J. Levinson and Richard H. Pildes, “Separation of Parties, not Powers”, 119 Harv. L. Review. 2311 (2006)(Levinson and Pildes)
[32]Ibid. 2333, 2338-2341, 2345-2347.
[33]Ibid. 2371-2375(在總統之黨控制參院時,總統提名大法官90%被同意,反之反對黨控制參院時,只有不到六成被同意。作者並認為疲勞演說之制度化有助於制衡,使美國對大法官之同意權接近德國須三分之二通過之情形)。
[34]Vgl. Benda/Klein, Verfassungsprozessrecht, 2, Aufl. 2001 Rn. 135; Vgl. Schaich-Korioth, 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6 Aufl. 2004, Rn. 42.
[35] Hofling/Roth, DOV 1997, S. 67 ff; Ruthers, NTW 1996, 5, 1867ff.
[36]307 US 433 (1939).
[37]Stone 132-133。
[38]關於美國兩次司法面對國會強大壓力,一次新政時期民主黨之強大多數,一次是內戰後共和黨的壓倒多數,分別產生對社經立法寬鬆審查原則及承認國會有權撤回最高法院管轄權之Ex-Parte MaCardle判決,亦可謂法院面對多數政治時之退卻,見Levinson and Pildes, 2366-2367。我國大法官在第七十六、四一九、四九九、五二O、五八五等號解釋所面對之政治壓力,亦可為殷鑑。
[39]轉引自林子儀等,100(翁氏當時為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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