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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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12/02 |
解釋爭點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申請緩課之期限規定違憲? |
貳、人民聲請法規違憲審查程序之性質與本件聲請之合法性審查 一、人民聲請法規違憲審查程序之性質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由此可知,人民聲請法規違憲審查,須具備法定聲請資格,以聲請人主張本身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合法要件之一,否則其申請應予駁回。換言之,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就人民聲請法規違憲審查程序,不承認所謂民眾訴訟,並非任何人對於無關於己之法規,認有違憲疑義時即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法規違憲審查程序。 人民聲請法規違憲審查,其聲請人既有法定資格限制,因此除法律明文規定訴訟當事人之所謂「法定訴訟擔當」[12]外,其本質上與民事訴訟程序所承認的任意訴訟擔當制度[13],並不相容,因為該實體法上權利既為他人所有,聲請人實無法符合「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要件,以避免社團或其他團體,主張其成員之權利,即他人基本權利受侵害而提起憲法訴願之不法情形[14]。又人民聲請法規違憲審查程序,亦藉此一要件,俾與通常訴訟程序之司法保護功能加以區分[15]。 二、本件聲請系爭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有關申請期限規定違憲部分合法,且不發生訴訟擔當問題 本件聲請此一部分之合法性審查,係以聲請人主張其本身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遭受違憲法令不法侵害(見聲請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解釋憲法聲請書說明三、(四))為審查基礎,至聲請人對於法令違憲理由之形成,不影響其合法要件之審查。因此本件聲請此一部分合法,且不發生訴訟擔當問題。 三、聲請人指摘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違憲部分,其聲請不合法 1.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本件聲請人用盡通常訴訟程序後所獲判之確定終局判決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二八號判決。該判決並非以個別股東所獲股票股利應否緩課為訴訟標的,故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前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既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故聲請人此一部分聲請,與法定程序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2.聲請人不得主張前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侵害其股東受憲法第十九條保障之權利而聲請解釋 系爭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公司,其中有關申請緩課期限規定是否違憲之保護對象亦僅為公司之營業自由及財產權。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股東之緩課權益係因系爭法規之期限規定而受損害部分,與人民聲請法規違憲審查程序之本質已有不符,故不合法。 況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公司或創業投資事業未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期限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或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完成證明或轉投資之重要事業未依限完成者,由管轄稽徵機關追繳其當年度股東所得稅,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中因公司未依期限申請而可能造成其股東租稅權益損害部分,係公司違反系爭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期限之行為所造成之結果,應由公司負擔其責任,與該條有關公司申請緩課期限之規定並無直接關聯。換言之,公司若依六個月期限申請,其股東即可享有租稅獎勵而不致發生股東租稅權益受損情形。 因此依上開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股東租稅權益是否受損,因其間另一權利義務主體之行為是否適法而有不同,並非系爭法令規定之當然結果。系爭法令與上開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在適用上因個案情形而有不同,並無必然關聯,故本院亦無將上開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重大關聯性理論納入審查範圍之理由與必要。至股東如因公司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確實造成其租稅權益損害時,應如何救濟,並非本件法規違憲審查程序所得審理,應予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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