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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03號
公佈日期:2005/09/28
 
解釋爭點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對指紋蒐集與資訊隱私關係有明確說明者有1986年加州最高法院PERKEY V.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一案[28]。加州法律規定申請駕照之申請書須附拇指或手指之指紋。立法說明中指出其為維持可靠之特許制度之必要。州之政策為使汽車監理所所發出之駕照及身分證成為本州之基本身分文件,而州有確保此身分制度正確無誤之重大利益。原告拒絕按指紋而被拒發駕照。原告主張,收集及取得指紋而無限制地作為全州身分證明之用,違反憲法保障之個人隱私權,將提出指紋作為發駕照之條件為不當連結。指紋與政府保障公路安全之利益無關。法院首先認為本案不涉基本權,應採合理原則之標準(rational basis test)審查,防止冒領駕照有利於公路安全為正當之立法目的。而相較於簽名及相片,指紋因為其人各不同及終身不變之特性為最正確之辨識方法,要求於申請時提出為合理。指紋之製作不涉身體之入侵或違反憲法第四增補條文對不合理搜索之禁止規定,本身尚不構成對個人隱私權之侵害或違反人性尊嚴。但指紋為個人資訊之一種,受相關資訊保護法律之限制,不得任意公開。首席大法官Bird在協同意見書表達其對指紋被濫用之憂慮,並認指紋可構成潛在之敏感資訊。大法官Mosk之不同意見書認同多數意見中申請駕照須附指紋合憲一點,但不同意其分析及對加州法律明白規定所做不合理解釋,亦對其所謂潛在之濫用(包括汽車監理所或其他政府機構)留待將來之判斷。他認為「指紋」並不構成加州資訊保護法所謂「身體狀況」(Physical condition),後者是指醫學上之問題,非該法所保護之個人資訊。指紋不過是一種額外之身分辨識方法,其收集與散佈不涉違憲。指紋並不顯示個人之歷史、思想、習慣、政治立場或財務狀況。占有個人之指紋並不創造監視之氣氛,或顯示其將用於不當之用途。
另在Thom v. New York Stock Exchange[29]一案,紐約州法律規定證券業之從業人員須按指紋方得就業。該法之目的在杜絕不法分子進入證券行業以減少證券失竊之事件。紐約南區地方法院認為收集指紋可合理達成上述目的,指紋只是確認有無犯罪之方法。
法院並認為原告主張指紋之隱私權無意義(without substance)認為按指紋是犯罪烙印之時代早已過去,聯邦及州法對不涉刑事而按指紋之情事所在多有,如聯邦政府公務員,紐約州之公務員,某些州之學童或新生兒之母親,而及眾多行業之從業員均採指紋為辨識方法。至原告主張並無機會接近證券,法院認為亦可能有間接之機會,且如此細分,亦不切實際。至於取得之指紋將來可能用於犯罪調查用途,法院認為合法取得之指紋將來用於辨識目的,甚至刑事調查,為立法政策之問題。
其他國家似尚未見強制按捺指紋合憲性與其與隱私權關係之判例[30]。不過指紋是個人資訊之一種,本身雖不涉隱私權,但其處理如涉其他敏感資訊(如可以指紋啟動付款系統或取得個人健康資訊),政府如有蒐集及利用即有加強保護之義務。無論是依歐盟個人資訊保護指令第八條或依英國資訊保護法第二條之定義,指紋本身尚非敏感資訊[31]。不過縱屬敏感資訊,亦非當然不得蒐集、處理、利用,只是增加限制條件或加強保護(歐盟指令第八條第二項以下及第十七條第一項,及英國資訊保護法附件三參照)。至於跨目的使用,原則上雖依蒐集之特定目的(一個或多個),但例外頗多。如美國例外最多,包括對執法或其他政府部門之揭露或例行性可與原目的相容之使用。歐盟指令第十三條亦有豁免規定,包括國家安全、國防、公共安全、對犯罪之防止、調查、發現及追訴等之必要而得豁免相關規定。英國資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就國家安全幾乎豁免所有相關規定,其他則只有部分之豁免(如依第二十八條犯罪偵防目的之豁免第一原則等之適用)。
領身分證須按捺指紋之立法例
申請人及多數鑑定人均主張強制按捺指紋違憲,但此種為國際人權團體一貫之主張,屬於法律「所應然」而非「實然」之層次。根據內政部[32]、鑑定人孟憲輝教授[33]、徐正戎教授[34]等所提供之資料,設有身分證制度之國家約一百國,規定領取身分證須按捺指紋之國家亦有二十餘國,包括亞洲之新加坡、南韓、泰國,歐洲之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等。積極推動生物特徵(含指紋)新式身分證之國家尚有英、法等國。另歐盟亦規劃在2007年底實行生物特徵護照、內含指紋晶片[35]。而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中約40餘國(含歐盟)特將護照附(含指紋)有生物特徵之晶片。故在實證法層次,相當多之國家容許政府強制國民按捺指紋作為取得身分證件之條件。但其立法目的、指紋顯示之方式,取得指紋分散或集中處理,以及其他相關實務,則各不同。
在收集指紋之目的(用途)上:南韓規定於「住民登錄法」強制國民於申辦住民登錄證時按捺指紋,其目的(理由)為(1)因應南北韓分裂之整體安全需求;(2)預防犯罪及協助案件偵查;(3)一般身分確認;新加坡規定於國民登記規則(National Registration Regulation, 依附於何法不詳)於對國民及永久居民發證時錄存指紋用於辨識身分及協助刑事偵防;法國身分證為志願申辦,但如申辦須按指紋目的為供辨識,但資料存於警局恐仍有供犯罪偵防之用。在歐盟地區可替代旅行證件。但2005年4月政府提出安全身分證法案規劃於2007年換發電子晶片身分證強制全民持有晶片包括指紋等生物特徵資料,所有資料並存於中央資料庫中。將取代所有官方證件,目的在打擊恐怖份子,防堵非法移民及對抗偽造文書。西班牙申辦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僅存檔供身分辨識之用。其法律依據為1992年之「國家安全保護組織法」。申請書按之指紋由警局保管。又該國正試驗晶片社會安全證內容分隔(相關工作人員只能進入相關資料,如雇佣、退休金、健保)加密,本人則可用手指進入查閱資訊。而數位化之晶片國民身分證亦在擬議中,而加強身分證件動機之一為防止非法移民。葡萄牙依1995年2月21日第5號法及1999年國民身分辨識法,事實上強制持有身分證、按指紋、做身分辨識用。德國依1950年12月身分證法在必要者加密之情形下,得將手指等生物特徵掃描建檔,但須聯邦另行立法規範。但禁止生物特徵之資料庫。義大利自1999年電子晶片身分證特性暨發給辦法施行後,逐步以晶片身分證取代傳統之身分證,為多功能(可取代健保卡及選舉人證)自2002年10月13日起,國民指紋資料必須登錄於晶片中,而內政部有中央資料庫。新制之目的為打擊偽冒之身分證流通。英國2005年6月向國會中提出有生物特徵(含指紋)之身分證法案及設中央資料庫其立法目的為:(1)防止身分冒用(Identity theft);(2)防止非法移民及工作;(3)防止濫用政府服務(福利);(4)防止組織犯罪及恐怖主義[36]。哥斯大黎加領取身分證強制按指紋,並逐步建立資料庫。目的除一般辨識功能外,並可供檢警銀行等單位申請使用。巴西領取身分證須錄存指紋,目的(用途)為提供辨識屍體、犯罪案件調查檔案比對。墨西哥申請投票卡需錄存指紋設全國資料庫。香港晶片身分證有拇指模板,加密防偽可用於加速入境及其他用途。澳門含指紋之晶片身分證,有身分識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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