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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96號
公佈日期:2005/05/13
 
解釋爭點
勞基法未禁退休金請求權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違憲?
 
 
二、公務員、勞工與平等原則
國家在對公務人員退休金之規定與對勞工退休金之規定,其所處之地位並不相同,因而其考慮之因素亦不同,其結果自然難求一致。國家對公務人員退休金之設計,是站在雇主對僱員之關係,故設計原則為吸引人才(recruit)酬勞人才(reward)與留住人才(retain)以為國用,其原始設計為恩給制,並以最後薪資為標準之確定給付制以鼓勵久任。其後雖因財政困難而改為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制,其基本原則並未更改。對企業主提供與雇主之勞工退休金而言,國家則是站在規範者之地位,須考量勞雇及第三人利害關係之平衡,自己站在雇主地位願給予僱員(公務人員)之利益。未必能強求企業提供,以免過度干預勞動市場致結果適得其反,而只能要求一個最低合理之標準,以達到合理保護勞工之目的。二者根本缺乏比較之基礎,自無適用平等原則之餘地。至於雇主提供勞工之退休金制度之設計,則在國家規範之限度內,自可配合自己之需要,考慮市場競爭之條件,提供各種誘因,可能優於,亦可能不及國家提供於公務人員之退休金。在採企業自願提供退休金計劃之英美尤為明顯。
從退休計劃發展的歷程來看,最早出現之退休計劃是政府為軍公人員建立者,其後方發展出政府管理,涵蓋所有正式工作者之公共退休計劃以及由私人企業提供之補充性企業退休計劃。而在某些低所得國家,軍公人員退休計劃仍為唯一之退休計劃(註六)。事實上在英美等企業退休計劃發達之國家,私人企業所提供之退休金條件,較國家對公務人員所能提供之退休金,常有過之而無不及,只是國家對公務人員退休金之條件較為平均,企業間退休計劃之優劣,則可能相差甚遠。如美國以年資×2%,為基礎之確定給付計劃與企業在月薪3%內對員工提供相對提撥之401k計劃(註七)二者在所得替代率天差地遠,前者可達八成(如年資40年),後者可能在百分之十以下(看投資表現),而二者在美國都普遍。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與法律之始料未及效果
籌畫多年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終將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上路,該條例以確定提撥制年金化個人帳戶制為主,規定雇主強制提撥每月薪資之6%,僱員亦得在6%內相對提撥。可謂我國退休金制度之一大盛事,對我國資本市場亦有極大助益。但尚未開辦即已傳出雇主頗多以關廠,外包或改變薪資結構等規避,勞工退休金將大幅縮水,甚或失去工作,此或為中小企業面對之經營環境惡劣,或企業守法文化不足,或有關報導過於誇張,但多少可以為保護性法律之始料未及效果(law of unintended consequences),愛之反足以害之,做一註腳(註八)。行政與立法部門深思熟慮多年制定之法律,尚有可能有時錯估形勢,司法者更應謹慎,不可輕言干預市場。近二、三十年來結構性改革(structural reforms),即增加市場功能之角色,如競爭與價格彈性,而減少政府對企業及家庭決策干預之程度,已為全球性之趨勢。在限制方面亦以目標性,影響較少者取代全面性者。改革來自不但市場會失靈,政府亦可能失靈之認知。改革目標在使市場能正常運作,故有時可能加強,而非減少管理,公司治理改革即是顯例。結構性改革中較有進展者為金融,產品,與貿易市場之改革,較缺乏進展者則為勞動市場與稅制改革。改革之困難在於成效在較長期方可見到,而痛苦必須立即面對,或多數受益者不關痛癢,而少數受害者則感覺強烈,故推動困難。但遲早必須面對,退休金改革如此,其他亦不過如此,必須努力向前(註九)。
【註腳】
註一:退休金提撥或績儲之概念,參看Langbein and Wolk, Pension and Employee Benefit Law, 3 rd. 2000, at 355-373
註二:關於ERISA下之信賴責任問題,參看Ibid 646-746.
註三:參看Ibid 121-174.
註四:余雪明,比較退休基金法,頁204。
註五:Ibid 229-231; Dierden and Pollard, The Guide to the Pension Act 1995, Chapters 3 and 9.
註六:World Bank, 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 1994, at 165.
註七:來自稅法之條文,為確定提撥計劃准許員工將薪資一定比率由雇主代為撥入信託帳戶投資,可享稅之優惠,雇主亦可相對提撥,簡單介紹見Langbein and Wolk, Pension and Employee Benefit Law 50-54
註八:e.g,「勞退新制亂象浮上檯面」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經濟日報B3;「雇主出花招勞工不能不知」九十四年五月七日中國時報A8。
註九:關於結構性改革,參見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April 2004 Advancing Structural Reforms, 1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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