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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25號
公佈日期:2001/05/04
 
解釋爭點
銓敘部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停止優待之函釋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劉鐵錚
本席與多數大法官意見主要不同之處,雖僅在於對作為信賴基礎之法規(銓敘部七十六年函)信賴事實之認定問題,但此認定因和系爭法規(銓敘部八十四年函)是否牴觸憲法息息相關,因而導出相反之結論,爰為不同意見書如後。
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同意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乃國家權責機關依法發布之函令,具有公信力,即構成人民信賴之基礎。大專畢業生應召入伍,因信賴該函令,從而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並依法退伍者,即為信賴事實之具體表現,與信賴基礎具有因果之關係;至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則為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者,於依法退伍後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轉任公務員時可享受之優待,此乃信賴利益。至此信賴利益能否實現,則繫於其未來能否取得公務員任用資格並轉任公務員以為斷。故於本件聲請案中,信賴基礎、信賴事實以及信賴利益三者層次井然,階段分明,本不應產生任何混淆。
銓敘部七十六年發布之前述函令對大專畢業生信賴利益之取得,既未設有期限之限制於先,則在無預警下銓敘部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以八四台中審一字第一一五二二四八號函釋規定:「本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同意……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突然取消比敘優惠之適用,既未設除外之規定(如對停止適用前已志願服四年制預官役,其後並依法退伍者不適用),也未訂有過渡條款(如對已依法退伍者,於停止適用後,再給予二年之緩衝期間,對已志願服四年制預官役尚未退伍者,於依法退伍後,仍享有二年之比敘優惠期間),則對於在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以前尚未取得比敘優惠信賴利益之預備軍官,豈非毫無保障。而人民對國家機關因公權力行使之結果,所產生之合理信賴,豈非蕩然無存!
多數意見認定於銓敘部八十四年函停止適用比敘優惠時即於比敘優惠適用期間,未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申請比敘資格者,即屬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似有混淆信賴事實與信賴利益之嫌。因此又不得不對「可能導致服役期滿未及參加考試,比敘規定已遭取消之情形」,作出「衡諸首開解釋意旨固有可議」之論斷,但對已依法退伍,於比敘優惠存續期間,未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申請比敘資格者,則認定與信賴保護之要件不符,而不予保護。
惟比敘優惠存續期間,並非七十六年函釋事先規定之期間,多數意見認為八十四年函一經公布停止適用比敘優惠,即為優惠期間之終止,試問利害關係人如何預見比敘優惠期間之長短?大法官對「固有可議」之情形,既未以參與公職考試作為信賴事實有無之認定標準,何以獨對已具體表現信賴事實,但不能預見比敘優惠存續期間,而基於各種原因,如考試準備尚未充足、疾病、生涯規劃,而於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以後始參與公職考試及格並轉任公務員者,排除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服畢四年預備軍官役者,由於公務員考試、任用法規多有年齡之限制,絕無「終身享有考試、比敘優待」之期待,但對比敘優惠適用期間,何時停止適用,倒是根本不能預見,則屬實情。對同一信賴基礎,原應產生之同一信賴事實,今因大法官之解釋,竟有不同之認定標準,致生不同之結果,又難免顧此而失彼,違反實質之平等。鑒於信賴保護原則,具有憲法位階之效力,因此人民對命令建構的法律秩序所產生的信賴,也應如同對法律所建構的法律秩序一般,具有一般的信賴,凡命令之溯及效力或立即效力造成人民既得權益或信賴利益重大變動時,自應認定該命令(銓敘部八十四年函)違反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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