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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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9/11 |
解釋爭點 |
行政院對軍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所為之命令違憲? |
解釋文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附註」四之(二)之5,關於退休俸支領之規定,旨在避免受領退休俸(包含其他補助)之退役軍官,於就任由公庫支薪之公職時,重複領取待遇,致違一人不得兩俸之原則,加重國家財政之負擔。該附表所稱之擔任「公務員」,係指擔任「有給之公職」之意,不問其職稱之如何,亦不問其待遇之多寡,均屬之。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以(六八)台人政肆字第O一三七九號函修訂發布之「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關於所定就任公職之職務類別,既係主管機關為執行上開條例未盡明確之附表所為必要之補充規定,與立法意旨無所違背,其於憲法保障生存權、財產權亦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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