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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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5/08 |
解釋爭點 |
商業會計法由主管機關認可記帳人執業資格之規定違憲? |
解釋理由書 |
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者而言。 商業會計事務,依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其性質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權益,是以辦理商業會計事務為職業者,自須具備一定之會計專業知識與經驗。同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其所以於會計師外亦得由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旨在解決中小規模營利事業無力負擔雇用會計師之問題,惟為確保商業會計事務詳實無訛,以利主管機關稽核,執行商業會計記帳業務之人,仍必須對記帳及稅務會計有相當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足以勝任。因而商業會計記帳人既在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屬專門職業之一種,應經依法考試或檢覈始能取得執業資格。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四項將之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商業會計記帳人之資格部分,有違上開憲法之規定,應不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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