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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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02/21 |
解釋爭點 |
國大正副議長得支給並兼任公職或業務? |
解釋文 |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規定,國民大會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國民大會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屬經常性之職位,與一般國民大會代表有異,自得由國庫支給固定報酬。至報酬之項目及額度,在合理限度內係屬立法機關之權限。是立法院通過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議長、副議長之歲費、公費及特別費部分,與憲法尚無牴觸。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既為憲法上之國家機關,對外代表國民大會,且屬經常性之職位,復受有國庫依其身分、職務定期支給相當之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併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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