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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91號
公佈日期:1995/12/08
 
解釋爭點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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