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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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07/29 |
解釋爭點 |
土地登記代理人管理辦法就請領證書資格之限制規定違憲? |
解釋文 |
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係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而制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五二號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布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則係依據上開法條第四項授權訂定,其第四條:「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二、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之規定,並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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