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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57號
公佈日期:1994/07/08
 
解釋爭點
審計部組織法就審計長任期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關於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定,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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