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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33號
公佈日期:1994/01/14
 
解釋爭點
教育部就托兒所教保人員提敘,限制之函釋違憲?
 
 
解釋理由書
托兒所與幼稚園雖均關係兒童學前階段身心健全之發展,惟幼稚園尚應實施學前之健康、生活與倫理教育,與托兒所之任務有所不同,而幼稚園教師之資格,於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六日公布之幼稚教育法第十二條設有明文規定,故擔任公立托兒所教保人員,以具有上述法律規定之資格者為限,其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始得據以提敘。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發布之(七九)人字第二二O六四號函釋:「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並應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符合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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