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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2號
公佈日期:1993/06/18
 
解釋爭點
內政部限一併徵收土地殘餘部分之要求於定期內提出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要求一併徵收」,對於要求一併徵收之期間未予明定,內政部為貫徹同法第二百十九條關於徵收完畢後限一年內使用之意旨,六十八年十月九日台內地字第三O二七四號函謂:「要求一併徵收,宜自協議時起,迄於徵收完畢一年內為之,逾期應不受理」,係為執行上開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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