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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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5/21 |
解釋爭點 |
所得稅法合併申報課稅規定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吳庚、張承韜 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指摘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硬性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與其有所得之配偶及受扶養之親屬合併申報課稅,牴觸憲法第七條,其重點顯係指合併課稅有違憲疑義。而多數大法官所通過之解釋文則先謂:上述規定「就申報之程序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繼者又稱:「合併課稅時,如使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有增加稅負之虞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將「合併申報課稅」事項,一分為二,申報部分合憲,課稅部分則指其與公平原則不符,宜檢討改進。實則對於夫妻申報所得稅,在手續上無論分別或合併申報,根本不生所謂違憲問題,重要者乃申報後如何計算致影響稅負之多寡。關於夫妻(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如何申報課稅,各國稅法所採之方式有:單純合併制、單獨制、多組稅率制、折半計算制、薪資分離其餘所得合併制等,大抵參酌各該國家所得分配狀況、婦女就業情形、成年男女結婚之意願、國民守法納稅之精神等因素,而決定適合其國情之制度。各種申報課稅制度之中,利弊互見,並無絕對公平合理之設計,本屬立法裁量問題。大法官之解釋無法代替行政及立法部門對此一事項作成決策,尤其不宜表示「合併計算」或「單獨計算」兩者之中,選擇其一,方屬合憲,而限制行政及立法部門就各種制度之中,斟酌損益,作更合理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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