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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10號
公佈日期:1992/12/11
 
解釋爭點
內政部限制領老年給付勞工再領傷病給付之函釋違憲?
 
 
解釋理由書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顯見傷病給付,乃對勞工因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所為之補助。而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達一定年限,而退職者,得請領之老年給付,亦係對勞工因退職未能獲取薪資所為之給付,兩者性質相同,其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應重複請領傷病給付。至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其中所稱保險效力之停止,並非以退職為唯一原因,如被保險人退職,且已請領老年給付者,自應依前開說明辦理。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臺內社字第一七七三一號函示:「被保險人退職,依規定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得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與上述意旨相符,尚不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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