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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03號
公佈日期:1992/08/14
 
解釋爭點
公司法就變更登記由負責人申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此項變更登記,依同條第二項之意旨,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乃因公司為法人,自應由其代表人為之,以確保交易安全,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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