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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82號
公佈日期:1991/07/12
 
解釋爭點
國大代表為無給職?
 
 
解釋理由書
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所定職務之性質,不經常集會,亦未禁其兼任公職或執行業務,並非應由國庫定期支給歲費、公費等待遇之職務,故屬無給職。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所稱:「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非謂各該機關在我國憲法上之性質、職權或其人員之待遇相同。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至國民大會代表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集會行使職權時,所得受領之報酬、以及其他中央民意代表所得受領之待遇,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自應分別以法律明定其適當之項目及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
國民大會代表,在同一時期,所得受領之報酬,依平等原則,應歸一律。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其所得受領之報酬,應與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相同,乃屬當然。
本解釋有關法律之制定或修正,尚需相當之時間,爰定本解釋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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